◇◇新语丝(www.xys.org)(xys7.dxiong.com)(xys.ebookdiy.com)(xys2.dropin.org)◇◇   “一个‘假艾滋病人’的等待之旅”读后感   作者:知艾者   昨天,北京晨报一篇“一个‘假艾滋病人’的等待之旅”的新闻 (http://health.sohu.com/20121210/n359967668.shtml),像沉渣泛起,又将 已经过去了3个多月的北京出租车乘客徐天(化名)推到了舆论的风口浪尖上。 被艾滋针扎,很早就成为抓人眼球的新闻,被不少媒体在网上网下进行炒作。作 为一个艾防工作者,我感到气愤,甚至有些悲哀。为此,想借此谈谈自己的看法。   媒体报道的也许都是不争的事实,尤其在我们这个艾防宣传极其不到位,绝 大多数人还是“谈艾色变”的国度里,艾滋针扎人的确是一个有很大炒作价值的 “好新闻”。但是,我们的相关部门和媒体人却忘记了一个非常简单的常识,那 就是当事人的隐私安全如何保护,不知道相关的媒体记者在写这些报道的时候有 没有想到过,有关部门,包括公安、公交、医院和疾控中心等在向媒体提供这些 资料时有没有想到过。国务院2006年颁布实施的《艾滋病防治条例》第三十九条 明明白白地写着“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,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 病病毒感染者、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、住址、工作单位、肖像、病史资料 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。”根据报道,我们已经可以找到许多能 推断出徐天具体身份的许多信息,甚至他的女友的信息和家人的信息。写报道的 记者简直成了徐天的熟人。如果是徐天先生本人事先同意的,报道前是否签署过 “知情同意书”?报道中所有涉及徐天先生个人隐私的信息是否在报道前得到徐 天先生的认可?现在,徐天先生落到这个地步,相关部门有什么责任?当时,徐 天先生也许并不知道后果的严重性,把被针扎的情况告诉了女友(当然那位出租 司机作为当事人也知情),先后去了清河附近的京北医院,后到北医三院,最后 到地坛医院,但都没查出结果。我不清楚上述三家医院到底为徐天作了哪些检查, 但地坛医院作为全国最大的艾滋病定点治疗医院之一,我想不会不首先考虑检测 艾滋病病毒抗体吧?居然是“没查出结果”,是没有查艾滋病病毒(HIV)抗体, 还是查了却查不出来?不查,很难令人置信,那他们查的是什么项目?查不出来, 更令人惊诧——艾滋病病毒抗体的检测现在一般的县区级普通医院都能检测,全 国一年要检测8000多万人次 (http://www.gov.cn/xwfb/2012-11/29/content_2278524.htm),不用半小时 即能得出结果(当然确认阳性一般要再经省市级疾控艾滋病确认实验室)。媒体 和医院方面对此却“一言不发”,这是一个难解的疑团。   作为检测出HIV抗体的朝阳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,在这个事件中,恐怕难辞 其咎了。报道中说在“结果显示,针头上残留液内HIV抗体为阳性”(我认为在 针头上残留的液体应该早就干涸了,估计是在针管内的残留液体中检测出来的)。 一般来说,朝阳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该做的是HIV抗体初筛检测,按照艾滋病 防治的有关原则要求,朝阳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首先应该将检测结果告诉当事人 徐天,并要求相关部门和人员对此事保密。然后将检测样本送北京市疾病预防控 制中心。在未经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HIV确认实验室确认阳性或排除阳性 (即结果为HIV抗体阴性)以前,不得向任何人或单位告知此事。当然,此事涉 及刑事案件,朝阳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与当事人(包括出租车司机)一起向 公安部门报案,包括向朝阳区卫生局报告,但前提是卫生和公安部门都应该承担 保护当事人隐私的责任和义务。朝阳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该做的当然还有组织 对徐天先生的艾滋病感染风险评估,必要时对其实施抗艾滋病毒药物阻断。我认 为,隐私的保护比药物阻断更重要,记得第一次看到这条新闻时,我就在同事面 前断定徐天不会感染,不必服用阻断药物。其理由是从报道中可以推断出可能进 入徐天体内的液体量极少,几乎可以说没有。况且服用阻断药一般必须在4小时 以内,否则阻断效果很不理想。徐天先生经过那一番折腾,恐怕早已经过了4个 小时。   记得在2003年前后,我所在的辖区内有一位刚刚被确认为HIV感染的外地人, 因杀人被捕,当时公安怀疑他是HIV感染者,是我带着实验室的人员赶赴现场作 了HIV初筛检测,结果是阳性。当时,案子惊动了本地甚至省里的媒体,三四个 摄像头对着我进行现场采访(幸亏那时很少现场直播),我提高嗓音大声对在场 的记者和警察说:“关于杀人的案件问题,请各位记者以公安局S局长的发言为 准。我虽然是一个普通医生,但我可以告诉各位,对于这位犯罪嫌疑人的疾病即 艾滋病问题,谁也不许报道,这是国家法律法规有严格规定的,即使他杀人该枪 毙,他的个人隐私权也没有被因此剥夺。如果谁透露了,我将替我的病人把谁告 上法庭!”结果,第二天的新闻里没有出现艾滋病的字眼,直至那位杀人凶手被 判决死刑。我不知道,媒体是如何详细知道徐天在三四家医疗卫生单位的检测的 详细经过的,如果是徐天自己提供的,他当然自己该负很大的责任。但,我们的 相关医疗卫生单位做了些什么?公安和媒体又在这个事件中扮演了是么角色?我 们不得而知。但一点是可以肯定的,对于当事人的隐私,卫生、公安和媒体没有 尽到保护的义务和责任。   回想起12月1日地25个世界艾滋病日前夕,习总书记看望了艾滋病人,这次。 中央电视台没有像八年前那样(那次会见造成了被接见的艾滋病人隐私被中央电 视台新闻曝光,造成生活的艰辛与尴尬,至今阴影依然挥之不去 http://health.sohu.com/20121126/n358716890.shtml),对病人的脸进行了虚 化处理,很好地保护了病人的个人隐私和肖像权,这是一个进步。但我同时看了 艾滋病日公演的防治艾滋病公益宣传片“永远在一起”的片花(这部电视公益短 片我还没看过),发现有许多感染了艾滋病的孩子在影片中出现时脸部未进行虚 化处理。我知道导演是为了让影片更真实,更感人,唤起民众对艾滋病人及其受 影响家人的关注和关爱,但他忘记了,这些艾滋病人(或HIV感染者)还是个孩 子,社会对艾滋病的歧视依然非常严重,当他们长大了以后,难道这不会影响他 们今后的生活?肯定会的。也许他们的家长事先签署了“知情同意书”,但稍懂 法律的人都知道,关于肖像权和个人隐私权,其法定监护人即亲生父母也未必有 权为孩子“做主”的。回想起前几天关于转基因金大米事件,媒体操作得纷纷扬 扬。20多位孩子每人食用了仅60克的金大米,而且到目前为止,还没有一个国家 和科研机构认为金大米对人体有什么伤害,只是进行这项实验的科研人员在“知 情同意”问题上做得不够到位,况且至今受试孩子身体状况没有出现任何不适, 其实也根本不会出现不适。我们的科研人员都心知肚明,我国有多少人体实验在 知情同意上是做的天衣无缝的,包括药物临床试验,而其风险远比金大米大得多。 只是敏感性和新闻价值不大而已。现在有关部门迫于媒体和一些反转人士的压力, 竟然为每位受试孩子提供了八万元所谓的赔偿金。令人唏嘘不已!而对于徐天先 生的遭遇,却投诉无门,叫天不应叫地不灵。如果有一天“永远在一起”中出镜 的艾滋小演员,因肖像权、隐私权和知情同意权被剥夺而诉诸法律的话,我们的 导演和相关责任部门,又该赔偿他们多少钱。   北京晨报的报道最后提到:“徐天已经起诉出租车司机及公司,海淀法院东 升法庭为此立案。官司磨人,只不过耗费些心力。对于徐天来说,更大的敌人, 是心魔”。我无法预测官司最后的结局,但我希望,官司不要公开审理。我更希 望,有关部门和单位能设身处事地为徐天想一想,你们在这起事件中,造成对徐 天的伤害有多大,该检讨些什么,该承担些什么,该弥补些什么,该吸取些什么 教训。 (XYS20121212) ◇◇新语丝(www.xys.org)(xys7.dxiong.com)(xys.ebookdiy.com)(xys2.dropin.org)◇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