◇◇新语丝(www.xys.org)(xys7.dxiong.com)(xys.ebookdiy.com)(xys2.dropin.org)◇◇   举报南京大学新闻传播学院副教授周凯论文抄袭   方舟子,你好!   本人近年来比较关注微电影研究,也发表过相关论文,最近看资料时无意中 看到南京大学新闻传播学院副教授周凯的论文《微电影的发展特征诠释及前景探 讨》(发表于《宁夏社会科学》2012年第5期,以下简称“宁社科周文”),发 现其中有些观点乃至语句都与本人的论文十分相似,好奇心发作,遂略作查检, 却发现这篇文章存在较为严重的剽窃行为,文中有多处内容与观点抄袭、剽窃包 括本人论文在内的多篇文献,并将此手段贯穿论文全篇。本人对此甚感震惊。以 下是该篇文章所剽窃内容与被剽窃文献及内容的对照:   1、“宁社科周文”138页第二段关于微电影概念的界定:   所谓“微电影”,是指在各种新媒体平台上播放的、适合在移动状态和短时 休闲状态下观看的微视频。概括来说,其总体特征是“三微两整”,“三微”指 “微( 超短) 时( 30 秒 ~300 秒) 放映”、“微( 超短) 周期制作( 1天 ~7 天或数周) ”和“微( 超小) 规模投资( 几千元 ~ 数千/万元每部) ”; “两 整”即“策划、制作体系完整”,“故事情节完整”。主题内容包括公益环保、 时尚达人、婚姻爱情、校园故事、社会百态、幽默搞笑、商业订制等。有的单独 成篇,也有的系列成剧。   该部分概念界定抄袭自:微电影的盈利模式及发展对策解析 (http://www.kdz777.com/news/qiyexinwen/2012/1108/173.html)。其原文如 下:   “微电影(Micro film),即微型电影,又称微影。微电影是指专门运用在 各种新媒体平台上播放的、适合在移动状态和短时休闲状态下观看的、具有完整 策划和系统制作体系支持的具有完整故事情节的“微(超短)时”(30秒-300 秒)放映、“微(超短)周期制作(1-7天或数周)”和“微(超小)规模投资 (数千、数万、几十万元每部等)”的视频(“类”电影)短片,内容融合了幽 默搞怪、时尚潮流、公益教育、商业定制等主题,可以单独成篇,也可系列成 剧。”   当然对于微电影概念的界定,算是业内共识,也仅是论文背景,未涉及到整 个论文的主要观点,不算抄袭还勉强可以自圆其说。但下面这些文章主要内容和 观点的抄袭就十分恶劣了。   2、“宁社科周文”138页第三段:   目前,微电影基本是两种类型,一种是公司制作,另一种是草根制作。前者 是由专业团队制作,为公司品牌和明星参演量身打造的商业微电影,主要目的是 通过微电影情节的展示,加深受众对公司品牌的理解,进而帮助公司建立与受众 的情感纽带,提升品牌的美誉度和诚信度。后者是由原创人员创作、表演和制作 的非商业微电影,直接以抒发个人情怀、或仅仅娱乐大众为出发点。单单从制作 的技术水准而言,前者必然占居着绝对优势,因为公司制作的微电影,其本身就 是一种营销手段,必然会以大多数的潜在消费者作为诉求对象,是广告与视频的 一次精心策划的合作,既承袭了传统植入性广告对于产品与服务的强调和突显, 又打破了传播内容与形式上所受的限制,成为了跨界营销的成功尝试。但这并不 意味着草根制作的微电影就没有生存的空间。   以上内容抄袭自:洪长晖,微电影的成长及其悖论,现代视听,2011年12期。 其原文如下:   “事实上,当前的微电影可以大致分为两类 :一类是真正由草根民众自发 拍摄制作,直接以抒发个人情怀,或仅仅娱乐大众为出发点,….. 一类则是由 大量资本介入,以广告主和视频制作机构合作(甚或亲自出马),将广告产品或 服务与视频内容相结合的方式加以呈现,成为一种新型的市场推广手段。….. 后一类作品则毋庸多言,其本身即是内容营销时代,广告与微电影的一次精心策 划的合作,它既承袭了传统植入式广告对产品与服务的凸显与强调,又打破了受 众日益被肢解的时间和欣赏习惯。   …..   目前的微电影实际上已经有两种形态,即草根制作和公司制作,从制作水准 而言,后者占据了绝对的制高点,因为公司制作的微电影本身就是一种营销手段, 自然以最大多数的潜在消费者作为诉求对象。但这并不意味着草根制作的微电影 就没有生存空间,”   3、“宁社科周文”139页第三段:   我们认为,微电影的诞生与其说是新媒体对传统电影的渗透,倒不如说是传 统电影在网络媒体时代的妥协。因为恰是 Web2.0时代成就了微电影,作为电影 艺术的载体———媒介形式的演变,也同时改变了受众人群、观影的方式、播放 的平台、思维的习惯等。   以上内容抄袭自:孟志军,微电影的传播学解析,新闻界,2011年第8期。 其原文如下:   “一句话,Web2.0造就了微电影。电影艺术的演变离不开媒介形式的演变, 微电影的出现与其说是新媒体对传统电影的渗透,倒不如说是传统电影在网络时 代所做出的妥协。这种妥协是传统电影在网络时代的必然命运,除此别无选择。 因为互联网改变的不仅仅是电影的播放平台,更重要的是改变了受众的观影方式、 思维方式和视听习惯。”   4、“宁社科周文”139页第四段开始:   首先,从观影角度而言,微电影的蓬勃发展适应了后现代背景下受众日益被 肢解的时间和欣赏习惯。   以上观点抄袭自:洪长晖,微电影的成长及其悖论,现代视听,2011年12期。 其原文如下:   “第三,微电影的蓬勃发展是适应了后现代背景下受众日益被肢解的时间和 欣赏习惯。”   5、“宁社科周文”139页第五段结尾:   宣告了“草根媒体”时代的到来,也意味着从“人人看电影”到“人人做电 影”的角色大转换。   以上观点抄袭自:洪长晖,微电影的成长及其悖论,现代视听,2011年12期。 其原文如下:   “它的产生和发展进一步向我们宣告“草根媒体”时代的到来,甚至我们可 以有理由期待从“人人看电影”到“人人做电影”的转换。   ”   6、“宁社科周文”139页第九段结尾:   于是,微电影改变了传统电影点对面的单向传播模式,颠覆了由固定银幕和 封闭场所构成的物理空间,受众摆脱了单纯的接受信息传播的地位,被赋予了极 大的选择权和控制权。   以上观点抄袭自:孟志军,微电影的传播学解析,新闻界,2011年第8期。 其原文如下:   “微电影改变了传统电影点对面的单向传播模式,其传播模式呈现双向性和 交互性的特征。这种新型的电影传播模式,颠覆了由固定银幕和封闭场所构成的 物理空间,受众可自由点播、点评自己喜欢的电影,”   7、“宁社科周文”140页第二段结尾:   微电影创作的全民性与草根性,决定了所需的外部软性条件,如多元化的价 值观、多元化的视角和多样化的诉求表达方式,在现代社会正喷薄而出,成为了 创作微电影的艺术源泉。   以上内容抄袭自:孟志军,微电影的传播学解析,新闻界,2011年第8期。 其原文如下:   “多元社会提供了微电影创作所需的软性条件,多元化观点、多样化形式、 个性化表达正是微电影创作的艺术源泉。”   8、“宁社科周文”140页第四段结尾:   于是,精英文化走向草根文化,权威被解构,中心意义被弱化。当多元社会 成为不可逆转的潮流之时,微电影也是传统电影走下神坛的必然形式,受众可自 由选择做编剧、导演还是观众抑或影评人,角色的变换相对传统电影而言更加随 心所欲。在叙事风格上,微电影更加注重个体话语表达和平实生活的表达,   以上内容抄袭自:孟志军,微电影的传播学解析,新闻界,2011年第8期。 其原文如下:   “精英文化转向大众文化,权威被解构,中心意义被大大弱化,多元社会成 为不可逆转的主题,微电影也是传统电影走下神坛的一种形式,受众可以选择是 当导演还是做观众,与传统电影相比其创作人员更具草根性。微电影从宏大叙事 过渡到细小叙事,注重个体话语表达和生活化表达,摆脱了权威叙事。”   9、“宁社科周文”140页第六段:   微电影若要良性健康的发展,必然离不开政府部门对于其生产、传播过程以 及各方资源支持的宏观调控和有效监管,任其在市场中发展,势必会导致资源资 金的浪费和盲目、无序的传播,甚至会因为不恰当的操作方式、恶性的竞争环境, 导致微电影的低俗和粗糙,不利于产业的成长。   以上内容抄袭自:杨致远,新媒体电影的发展机遇与挑战,现代视听,2009 年第6期。其原文如下:   “新媒体电影要想良性健康地发展,离不开相关政府部门对新媒体电影的生 产、传播过程以及各方资源的宏观调控和有效监管。任凭其在市场中发展,势必 会导致资源的浪费和无序、盲目的生产,甚至会因恶性竞争而导致产品的低俗和 粗糙,不利于新媒体电影的成长。”   10、“宁社科周文”140页第六-七段:   但是,与现行的电影许可制度的管制相比,互联网内容服务的准入原则相对 宽松自由,这种便利就使得较于传统电影,监管部门对于以互联网为载体的微电 影进行监管时,会面临严峻的挑战。   与传统电影的单向制作、发行、放映、传播的主体的高度集中相比,微电影 传播的交互性、传播源的高度分散性,更加大了对其监管的难度。   以上内容抄袭自:孙宇等,网络电影分众传播、产业融合与联合治理,现代 传播,2009年第2期。其原文如下:   “与现行电影许可制度的管制相比,互联网内容服务的准入则要自由得多。 互联网内容服务准入的便利化,导致了互联网内容服务商数量的大幅度增长、网 络内容的爆炸以及非国有机构在互联网内容服务中占据支配地位。相对于传统电 影的监管而言,这使得监管机构在面对以互联网为载体的网络电影准入监管时, 面临着严峻的挑战。与此同时,与传统电影的单向传播和制作、发行、放映主体 的高度集中相比,网络电影传播的交互性和传播源的高度分散性,使得对其传播 监管的难度变得难以想象。”   10、“宁社科周文”140页第八段:   版权保护问题。在微电影的创作、传播过程中,版权保护的现状堪忧。……. 作为普通的视频节目,网络电影可以在网络上播映,但如果将其归入影视剧的范 畴,其在互联网上的传播就需要办理许可证。这就使得对基于网络平台的微电影 的监管进退两难,存在“双重标准”,许多种传统电影中被认为是侵权的行为, 在多元制作主体的微电影中,如果不算在影视剧的范畴中,就很难认定是否侵权。   以上观点抄袭自:孙宇等,网络电影分众传播、产业融合与联合治理,现代 传播,2009年第2期。其原文如下:   “在网络电影制作传播过程中,著作权保护的现状堪忧。业余改编的网络电 影经常以经典或当红的电影作为戏仿对象。现实中著作权保护存在“双重标准”, 即在传统内容活动中许多被认为是侵权的行为,在网络活动中不会被认定为侵权, 或者即使被认定为侵权行为,面临的惩罚也要弱得多。”   “宁社科周文”整篇论文不过3页纸,却有如此之多的内容和观点抄袭,实 在让人无语。 (XYS20130305) ◇◇新语丝(www.xys.org)(xys7.dxiong.com)(xys.ebookdiy.com)(xys2.dropin.org)◇◇